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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杨XX与桑植县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桑植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X,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XX,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植县XX,住所地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张家垭村。

法定代表人谷XX,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杨XX与被告桑植县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X、杨XX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杨X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何X、杨XX负担。

审 判 长  卜忠明

人民陪审员  王玉新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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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桑植县人民法院

标      的:156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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