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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杜XX、冯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生于1994年8月26日,汉族,居民,住成都市XX。

委托代理人王X,四川XX律师。

被告杜XX,男,生于1978年7月13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XX,男,生于1974年1月1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杜XX、冯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9月1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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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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