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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XX与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颜XX。

委托代理人卞晓飞、王XX,江苏XX律师。

被告许XX。

原告颜XX诉被告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XX的委托代理人卞晓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XX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7日,被告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黄集镇黄集圆盘道南2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穿马路的原告颜XX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经铜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捌万元,另在捌万元赔偿款之外再补偿原告叁万元,在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然而该款项到期后,被告许XX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许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7日,被告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黄集镇黄集圆盘道南2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穿马路的原告颜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颜XX受伤。经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许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颜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双方于2013年4月13日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书,载明:“1、许XX在自愿赔偿颜XX医药费等各项费用捌万元之外,并自愿补偿颜XX叁万元,在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2、此补偿款叁万元与本次事故的民事赔偿及刑事谅解无关。此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异议,赔偿以现金当场付清。此协议一式三份,签字后生效,当事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留存一份”,双方分别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后被告给付原告80000元,尚欠3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形成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书,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系其处分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双方对交通事故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的总结,且经交警部门确认,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未依约履行和解协议,原告请求被告给付3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颜XX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孙 懋

人民陪审员 汪 河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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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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