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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曹X、李X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靖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

被告曹X。

被告李X。

被告曹X。

法定代理人杨XX。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阜阳市XX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新安大道299号世纪家园东区XX。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曹X、李X、曹X、第三人阜阳市XX公司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用传票传唤原告李X分别于2015年5月7日上午9时和2015年6月4日下午3时到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届时原告未到庭开庭。经向原告了解,其称委托了律师到庭,但本院未收到原告委托律师出庭的委托书,亦未有其委托的律师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缪培红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

人民陪审员  罗XX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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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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