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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湖州市XX公司与湖州市XX公司、湖州XX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XX。

委托代理人:赵小雷,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X。

被告:湖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

被告:浙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湖州市XX公司、湖州XX公司、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丁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军

书 记 员 褚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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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标      的:193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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