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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任X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5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委托代理人喻维新,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X甲,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25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委托代理人任X乙,女,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7日,四川省青川县人。系被告任X甲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任X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丽

书 记 员  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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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青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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