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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腾冲县火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翔云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腾冲县火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腾冲县腾越镇山源社区凤XX。

法定代表人尹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孙XX,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翔云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冲县火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翔云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腾冲县火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县火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冲县火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腾冲县火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畅

书 记 员  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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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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