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惠安县XX业主,住惠安县东桥镇南湖村北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张国清,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小岞镇前海村凤翔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XX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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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标 的:31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