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原告蓟县出头岭镇三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XX,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XX,天津XX律师。
被告张XX,男,住蓟县。
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蓟县出头岭镇三屯村民委员会诉张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蓟县出头岭镇三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蓟县出头岭镇三屯村民委员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亢立伟
书 记 员 马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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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标 的:6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