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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与钱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X。

原告徐X诉被告钱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亮、被告钱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8月19日生育一子徐X。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性格内向,双方缺少沟通交流,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感情越来越差。2010年,被告被诊断患有精神抑郁,之后被告常无端发火,有两次无端摔打东西,甚至有一次将原告推倒受伤,被告还沉迷于股市,在股市亏本后至游戏机房赌博,输得越来越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一子徐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同)。

被告钱X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经恋爱结婚,婚前婚后感情基础都是好的。2009年,原、被告共同努力贷款买房,如今贷款也已还清;被告还听从原告的意见,辞去市区的工作回来上班,且被告一直将工资卡交给原告,自己只留每月500元左右零用。原告述说的被告无端发火也是不存在的,被告只有一次砸了门窗,是因为被告回家晚了,原告将被告锁在门外,被告在门外叫了很长时间,原告还是不让被告进门。原告所称的推倒原告也是不存在的,那天是双方有口角,原告用水泼被告,原告因地滑自己摔倒。关于赌博一节,也是因和原告闹矛盾,心情郁闷,玩了两次游戏赌博,但之后就没玩过,也不会再去赌了。被告认为自己很珍惜家庭,双方感情也未破裂,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8月19日生育一子徐X。自2014年11月起,原、被告分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涉诉。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籍资料、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被告均被医疗机构诊断为精神抑郁,均在治疗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左右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感情基础尚可。婚后,由于双方为家庭琐事,导致夫妻逐渐产生矛盾,但没有其他原则性的分歧,现被告亦认为双方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并育有一子,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本院也希望原告能再给予被告多些理解和宽容,珍惜夫妻感情,相信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对原告徐X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被告的精神状态,虽无证据证明已影响到其民事行为能力,但双方还应积极治疗,理性处理双方的感情和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X要求与被告钱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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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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