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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X,男,汉族。

被告赵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江斌,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X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被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江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X诉称:任X和赵X于200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28日生一女任X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经常为小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曾于2013年11月向法院提出离婚,双方均无和好的可能,但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双方已分居两年之久,再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被告赵X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因家务问题发生争议在所难免,但不会影响夫妻感情,由于我们单位的工作性质是常年在外施工,分居并不是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望人民法院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使可爱的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2002年自由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2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2004年12月28日生一女任X某,咸阳水电学校上小学。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过争议,2013年11月,任X向本院提出过离婚诉讼,但在审理中,任X撤诉,由于双方所在单位属于常年在外施工的性质,因工作关系,双方分居。现原告诉讼要求和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任X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为了使婚生女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其婚姻基础牢固。现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因工作性质夫妻分居,但只要双方耐心沟通、相互照顾,其夫妻关系将会向好的方向改善。庭审中被告念及夫妻情谊,念及婚生女的成长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不计前嫌,改正不足,加强夫妻间的沟通,共同经营维护好婚姻家庭,可以说明被告对今后夫妻关系的缓和有自己的决心和方法。据此,双方夫妻感情还有缓和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任X和赵X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任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晓军

代理审判员  李扬眉

人民陪审员  李文侠

书 记 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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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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