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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孙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女。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

法定代理人:孙XX。

委托代理人:孙慧玲,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3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琳

代理审判员  张XX

代理审判员  李 云

书 记 员  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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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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