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女。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
法定代理人:孙XX。
委托代理人:孙慧玲,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3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琳
代理审判员 张XX
代理审判员 李 云
书 记 员 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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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