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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中国XX公司财产XX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莒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XX,男。

委托代理人:孔XX,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青年北路西XX。

诉讼代表人: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慧玲,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XX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X委托代理人孔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慧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XX诉称:2013年8月3日5时,田XX驾驶涉案投XX车辆沿孟双线行驶至3KM+400M处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对行的王XX驾驶的自卸大货车相刮撞,造成田XX受伤,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原告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已按(2013)莒民一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书赔偿了王XX损失,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拒不赔偿。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XX险赔偿金580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国XX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投XX属实,本案中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应扣除20%的比例,车损评估费、挖掘费、拖车费、拆检费、施救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被告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原告田XX为其所有的鲁L×××××号牌(发动机号111XXXX0401)福田XX货汽车在被告处投XX机动车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各一份,XX险期间均自2013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14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机动车商业险投XX范围为商业第三者责任XX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2013年8月3日5时,田XX驾驶涉案投XX车辆沿孟双线行驶至3KM+400M处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对行的王XX驾驶的自卸大货车相刮撞,造成田XX受伤,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8月7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以简易程序出具第201XXXX006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田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所有的斯太尔车经莒县正诚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评估,其损失价值为49345元,王XX支付评估费1000元。事故发生后,王XX将原告田XX诉至本院,本院以(2013)莒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田XX赔偿王XX各项损失56755元[车辆损失47345元(车辆实际损失49345元-交强险赔付限额2000元)、车损评估费1000、挖掘费1500元、拖车费250元、拆检费4200、施救费380元],并承担诉讼费1295元,以上合计58070元,原告田XX已实际履行上述判决义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机动车XX险单、(2013)莒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书、收到条、交通事故认定书、投XX单、XX险条款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田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订立的XX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支付XX险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车损评估费、挖掘费、拖车费、拆检费、施救费系第三者为确定事故性质、车辆实际损失及减少车辆损失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且上述费用已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故对被告不予理赔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扣除20%的事故责任,但原告在投XX时商业第三者责任XX险时投XX了不计免赔率,对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诉讼费1295元,系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支出的费用,不属于XX险合同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中关于被告给付XX险赔偿金共计56755元(车辆损失47345元,车损评估费1000,挖掘费1500元,拖车费250元,拆检费4200,施救费380元),该损失系原告在出险后向第三者赔付的实际支出,且未超过商业第三者责任XX险限额,被告应当给予赔付,原告的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XX险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XXXX险赔偿金56755元;

二、驳回原告田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元,由原告田XX负担33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1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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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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