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XX。
法定代表人韩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X志
书记员 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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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