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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XX与被告达州市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宣汉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XX,男,生于1964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XX,男,生于1944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系肖XX岳父。

委托代理人:张绍旺,四川XX律师。

被告:达州市XX公司。住所地:宣汉县XX。

法定代表人:吕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XX,四川XX律师。

原告肖XX与被告达州市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XX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XX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肖XX负担。

审 判 长  顾永萍

人民陪审员  康 琼

人民陪审员  冉XX

书 记 员  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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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宣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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