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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与范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

委托代理人张利、王XX,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X。

委托代理人崔X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因与范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调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调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闫XX

审判员  付XX

审判员  毛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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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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