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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XX与XX马店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XX,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XX、吕XX,XX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桀,河南XX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马店市XX公司,住所地XX马店市练江路西XX。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高举,河南XX律师。

上诉人代XX、张XX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代XX就豫QXXX号公交车与张XX形成转租关系,还是与XX马店市XX公司就该车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XX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宏光

审判员  李全章

审判员  于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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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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