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XX,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XX、吕XX,XX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桀,河南XX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马店市XX公司,住所地XX马店市练江路西XX。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高举,河南XX律师。
上诉人代XX、张XX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代XX就豫QXXX号公交车与张XX形成转租关系,还是与XX马店市XX公司就该车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XX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宏光
审判员 李全章
审判员 于XX
书记员 王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