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公司经营

宋X与奇点兄弟计算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俞X,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点兄弟计算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XX。

法定代表人孟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纪XX,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雷,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与被告奇点兄弟计算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奇点兄弟计算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X请求撤回对被告奇点兄弟计算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撤回对被告奇点兄弟计算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宋X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宋颖

书 记 员  曾扬

其他公司经营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