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俞X,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点兄弟计算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XX。
法定代表人孟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纪XX,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雷,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与被告奇点兄弟计算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奇点兄弟计算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X请求撤回对被告奇点兄弟计算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撤回对被告奇点兄弟计算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宋X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宋颖
书 记 员 曾扬
其他公司经营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