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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公司与陈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XX,女,1961年10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63年6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德新,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XX(陈XX之妻),1964年3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X、马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XX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北京市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公告费500元,由马XX、北京市XX公司负担(陈XX已预付,马XX、北京市XX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陈XX);二审案件公告费500元,由北京市XX公司负担(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399元,由陈XX负担223元(已交纳),由马XX、北京市XX公司负担176元(陈XX已预交,马XX、北京市XX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陈XX);二审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北京市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XX代理审判员贾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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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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