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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何XX、石XX、霍邱县户胡镇户XX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邱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57年12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鑫,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屈XX,男,1955年2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退休干部。系陈XX叔叔。

被告:何XX,女,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

被告:石XX,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

被告:霍邱县户胡镇户XX,住所地霍邱县户胡镇户胡村。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荣诉被告何XX、石XX、霍邱县户胡镇户XX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范XX

审 判 员 栾XX

人民陪审员 水XX

书 记 员 张X(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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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霍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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