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赵X与毛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丽珍,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北京XX律师。

被告毛X,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赵X与被告毛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珍、赵X、被告毛X及其委托代理人段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网络相识,2009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赵X1。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缺乏足够的了解,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婚后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露,经常因琐事争吵,为避免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发生冲突原告曾一度搬离居住地,后为孩子着想搬回居住,期间,原告多次尝试修复与被告的感情,但均未取得任何成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女赵X1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其满18周岁,诉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毛X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没有彻底破裂。虽然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正常生活状态,不能因为一产生争执就认为感情已破裂,且被告也诚心维护两人的幸福婚姻,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婚姻。原被告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孩子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赵X1。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当在今后的生活中增进理解与包容,用理性的沟通、交流方式化解日常生活中的分歧和争执,珍惜已经建立的婚姻和感情,共同努力营造家庭的和睦幸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X

书记员  高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