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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诉刘XX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付亚辉,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

原审第三人武汉XX公司。

上诉人徐X因与被上诉人刘XX、上海XX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XX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为查明本案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退还给上诉人徐X。

审 判 长 周 清

代理审判员 卢 颖

代理审判员 任XX

书 记 员 吴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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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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