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辩护

刘XX贪污刑事二审裁定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1978年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原任泌阳县马谷田镇村委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XX,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XX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9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XX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刘XX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XX及其辩护人吴彦东、韩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代理审判员  左崇俊

代理审判员  赵XX

书 记 员  姜XX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