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1978年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原任泌阳县马谷田镇村委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XX,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XX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9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XX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刘XX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XX及其辩护人吴彦东、韩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代理审判员 左崇俊
代理审判员 赵XX
书 记 员 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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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