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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郑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惠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广东XX。

被告:郑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郑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游建英

审判员  林思浩

审判员  邱XX

书记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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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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