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李XX与杨XX,杨X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奉节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肖XX,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告杨XX,女。

委托代理人谭龙国,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告杨XX,男。

被告重庆市XX公司,注册号500XXXX0008802,住所地奉节县西部新XX(夔门时代XX6F)。

法定代表人杨X,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杨XX、杨XX、重庆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分别于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樊连

书 记 员  田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奉节县人民法院

标      的: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