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医疗纠纷

刘XX与重庆市涪陵区青羊XX、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涪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钢筋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任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游国良,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XX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青羊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郭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廖XX,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青羊XX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XX、重庆市涪陵区青羊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8元,减半收取2524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代文芳

书 记 员  吴柯慧

其他医疗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涪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