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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XX诉重庆市涪陵区XX、周XX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涪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冉XX,女,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王XX、游国良,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XX。

法定代表人李XX,区长。

委托代理人魏X,重庆XX律师。

第三人周XX,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周XX(周XX之父),男,194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冉XX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XX及第三人周XX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受理后,当日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并依法通知第三人周XX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冉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游国良,被告重庆市涪陵区XX的委托代理人魏X,第三人周XX的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XX的父母是否将房屋赠予第三人周XX的父亲周XX属于民事案件审查的范围,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冉XX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XX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XX负担。

审 判 长  刘 芸

人民陪审员  杨忠民

人民陪审员  蔡XX

书 记 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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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涪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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