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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X,男,1983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锡美,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X及其辩护人陈锡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X于2014年1月20日18时许,在顺义区×镇×培训中心,因工作问题与何X(女,二十九岁,甘肃人)产生矛盾,并推搡、踢踹何X致其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温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人温X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1.被告人自愿认罪;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5.本案是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双方属于互殴;6.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X于2014年1月20日18时许,在顺义区×镇×培训中心,因工作问题与何X(女,二十九岁,甘肃人)产生矛盾,并推搡、踢踹何X致其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X的陈述:2014年1月20日18时许,我与温X因为工作的原因发生争吵,到大堂后,温X用手推了我右肩一下,这时门卫付师傅和司机李×1两个人就拦着温X,但没有拦住,温X过来用脚往我身上踹,后来把我推到在地上。

2.证人李×1的证言,证实其是×培训中心当司机,2014年1月20日下午4时许,单位的温X和何X在大厅发生争吵,温X对何X说“你不干就辞职”,何X非常激动,并往温X身上靠,温X怕她靠身上就用右手往外推何X,推何X肩膀一下。当时何X认为温X打她了,就抓温X的上衣,把上衣给撕坏了。当时李×1用双手拽住温X的胳膊,何X还往前冲,温X抬腿踹了何X身上一下,何X往后退了几步。

3.证人付×的证言,证实其是×培训中心的保安,2014年1月20日下午其在大厅看见单位副经理温X与库管何X打架了,双方因为库房管理问题吵架,何X用手撕扯温X的衣领子和脖子,温X用脚踹了何X,具体踹几脚没有看清,也没注意踹了什么部位。

4.证人李×2的证言,证实其是×培训中心保安,2014年1月20日17时许,其单位副经理温X与单位库管何X打架。事发地点在单位一楼西侧楼道,当时保安付×和司机李×1都在场,温X和何X吵的同时都往前拱,后来我们怕他们打起来就上前把他们拉开了。

5.照片证实事发现场的情况。

6.受案登记表、110出警单、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何X报警的情况及被告人温X到案的情况。

7.工作说明证实×派出所在办理温X故意伤害案时,民警于2014年3月31日以电话的方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温X进行刑事传唤,告知其来所配合民警调查其与何X打架一事。传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温X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抗拒、逃跑、藏匿等行为。

8.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证实何X右侧第2、3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9.身份证明证实温X的身份情况。

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温X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何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害人何X对被告人温X表示谅解,该事实有调解笔录、谅解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X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温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温X具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本案是因同事之间的工作纠纷引发,故依法对被告人温X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X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白XX员张玉芹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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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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