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月暖。
委托代理人孙友兴,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成年。
原告与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XX所有的工资9000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9000元。原告已提供现金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王XX所有的工资9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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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标 的:9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