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毕XX,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XX,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X。
委托代理人王刚,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金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宋XX、威海金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保全费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董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