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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某某、威海金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毕XX,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XX,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X。

委托代理人王刚,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金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宋XX、威海金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保全费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董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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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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