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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南商初字第00774号

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XX。

被告:郭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杨冬梅,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郭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X、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X撤回对被告郭X、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

代书 记员 杜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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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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