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X。
委托代理人郭X、郭XX,浙江XX律师。
被告刘X。
委托代理人杨冬梅,浙江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罗X诉被告刘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保富
代理书记员 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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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