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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与刘X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X。

委托代理人郭X、郭XX,浙江XX律师。

被告刘X。

委托代理人杨冬梅,浙江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罗X诉被告刘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保富

代理书记员  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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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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