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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陈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

委托代理人:梁XX,阳江市江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

委托代理人:林良达,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阳城法闸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曾某某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陈XX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龙 飘

代理审判员  姜XX

代理审判员  施XX

书 记 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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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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