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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XX诉被告刘XX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XX,女,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捷,河南XX律师。

被告:刘XX,女,汉族,1988年12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诉被告刘XX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XX负担。

审 判 长  丁慧丽

审 判 员  曹惠霞

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

书 记 员  白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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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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