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XX,组织机构代码902XXXX6917-8。
负责人欧XX,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X,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女,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
委托代理人张凤海,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XX,女,汉族,1950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邵XX,女,汉族,1948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黄X,女,汉族,1987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诉被告周XX、樊XX、邵XX、黄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9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吴可达
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张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
标 的:8491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