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殷XX,男。
原告蒲XX,女。
委托代理人冉兵,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道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处长。
原告殷XX、蒲XX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道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2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2月25日向被告区运管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审理中,原告殷XX、蒲XX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殷XX、蒲XX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XX、蒲XX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XX、蒲XX负担。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黄林涛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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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万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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