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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庞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X,女,1963年4月21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于XX,通化市东昌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庞XX,男,1937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宋深博,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XX与被上诉人庞XX合同纠纷一案,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做出的(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杨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员  纪XX

代理审判员  宋XX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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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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