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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勇,四川培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谯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谯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谯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蒲某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谯某某撤回对被告蒲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谯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 琴

书记员 周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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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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