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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联合与中国XX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沁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任联合,男,1967年8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XX,河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代表人梁XX,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XX,河南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任联合诉被告中国XX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联合于2014年11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联合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联合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丹丹

书记员  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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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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