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王XX,黄梅县黄梅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黎XX。
委托代理人何劲松,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黎XX合伙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李建雄
人民陪审员 吴克勇
书 记 员 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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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4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黄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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