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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黎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梅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王XX,黄梅县黄梅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黎XX。

委托代理人何劲松,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黎XX合伙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李建雄

人民陪审员  吴克勇

书 记 员  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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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4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黄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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