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土地房产

许XX与尹XX、李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宾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XX。

委托代理人杨洪,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XX。

被告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尹XX、李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XX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XX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宜宾许XX负担。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邓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宜宾县人民法院

标      的:247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