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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XX公司与东莞市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001-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毅、王XX,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朝阳、陈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东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胡XX、XX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平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1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4655元,由上诉人胡XX负担2496元(胡XX已预缴9310元,本院予以退回6814元),上诉人XX公司负担2159元(创金美公司已预缴8638元,本院予以退回647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飞

审判员 李小丽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聂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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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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