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局局长。
原告许XX因不服被告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霍里派出所户口注销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XX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决定由原告许XX负担。
审 判 长 宋文胜
审 判 员 童映光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王 丽
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其他诉讼仲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