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工伤

薛来斌与吴兆兴、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来斌,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现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丁茂福、黄海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兆兴,男,1976年2月5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林正武、冯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快活正街49号。

负责人余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磊,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来斌因与被上诉人吴兆兴、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3)岚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3)岚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5元,退回上诉人薛来斌。

审 判 长  陈集美

代理审判员  陈长灿

代理审判员  陈秀瑜

书 记 员  陈碧珍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