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来斌,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现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丁茂福、黄海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兆兴,男,1976年2月5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林正武、冯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快活正街49号。
负责人余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磊,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来斌因与被上诉人吴兆兴、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3)岚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3)岚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5元,退回上诉人薛来斌。
审 判 长 陈集美
代理审判员 陈长灿
代理审判员 陈秀瑜
书 记 员 陈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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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