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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天津市通联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陈涛,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通联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盖剑坤,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楠,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天津市通联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蒋 力

书 记 员 班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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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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