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法院
原告:程XX。
委托代理人:朱丽颖,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XX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最良桥村东。
法定代表人;严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程XX诉被告余姚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姚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XX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
审 判 员 邝XX
代书记员 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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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