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惠X。
委托代理人阮X,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恒,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
委托代理人田XX。
本院受理原告惠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惠X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惠X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吴传杰
书 记 员 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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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