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XX律师。
被告无锡市XX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华XX街道桑南XX。
法定代表人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XX,无锡市滨湖区华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查X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孙XX诉无锡市三方轧辊有限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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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