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龙腾大道81号3单XX、2号。组织机构代码:742XXXX8360-7。
法定代表人饶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成刚,重庆XX律师。
被告蔡XX,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蔡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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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