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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XXX、中国XX公司、重庆XX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200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理人王XX,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理人唐XX,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袁国印,重庆XX律师。

被告XXX,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XX,组织机构代码902XXXX8369-0。

代表人龙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伦、陈X,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XX,组织机构代码902XXXX9359-0。

代表人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周X,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XXX、中国XX公司、重庆XX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1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

书 记 员  陶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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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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