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200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理人王XX,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理人唐XX,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袁国印,重庆XX律师。
被告XXX,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XX,组织机构代码902XXXX8369-0。
代表人龙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伦、陈X,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XX,组织机构代码902XXXX9359-0。
代表人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周X,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XXX、中国XX公司、重庆XX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1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
书 记 员 陶 博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